湖南农业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 2011/03/30   作者:   点击: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在我校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未规范到位前,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现保留的原工资中的生活补贴与奖金(15元)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为基数。绩效工资、津贴补贴规范到位后,严格按规定执行。

2.在职职工党员缴纳党费的月标准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缴纳2%。以元为单位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4.学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为0.2元。

5.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总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并愿意多缴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教育工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所在支部缴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支部同意,可以按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准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所在党总支缴纳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3.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将收缴的党费按季度上交到学校财务指定的银行帐户,银行收款入帐通知单到党委组织部换取党费收款收据。

14.党委组织部要按时、按规定做好党费上缴工作,不得少交或拖延。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3.党委组织部对收缴的党费除按规定上交外,要按一定比例下拨党费到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离退休党员缴纳的党费,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可按实缴总数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其他党员缴纳的党费按实缴总数10%的比例下拨。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承办。各基层党组织也应指定组织委员或总支秘书代为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党费以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在学校财务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以听取党员的意见和接受党员的监督。

    4.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5.本规定自20084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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