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条 例

时间: 2006/09/14   作者: 刘老师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切实保证新党员的发展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党支部接受入党申请人的申请书时,要与申请人谈话,肯定其行动,鼓励其更自觉地向党组织靠拢。对申请入党的同志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培养,其中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的申请人,经过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学校党校或学院分党校的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材》作为主要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支部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他们自身存在的不足给予帮助、教育。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因各种原因调动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一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段时期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调查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学生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要求在学年度没有补考课程,且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英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相应的年级要求。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还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团组织推优入党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应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等材料一并报学院党总支审议。党组织要把发展对象的情况向所在单位群众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天。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已授权学院党总支审批学生党员,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发展对象逐个进行审议。教职工预备党员必须由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报学校党委审批前,学院党总支要指派专人(总支委员或支部书记)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教职工中的发展对象为副处级以上干部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必须由党委委托谈话。

第二十二条:党委在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的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后,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并把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总支。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也要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入党誓词在党章第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要通过听取预备党员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应三个月作一次口头思想汇报,半年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预备党员因各种原因调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提交转正申请书。在转正申请中要汇报一年来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汇报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自己为预备党员时所提到缺点的改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应按时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或授权发展党员的党总支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的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材料由党总支存入其个人

档案中。

第五章     发展党员的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日事议程,每学期要分析、研究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讨论发展对象。每年12月中旬前要制订下年度发展计划,报学院党总支。党支部要不定期地向学院党总支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要坚持按计划发展党员,防止片面追求发展数量和比例,严格禁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党总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将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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