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时间: 2025/11/13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湘农大[2012]42号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37号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按科研团队(含实验中心)进行管理,每个团队明确两名教师专管危化品,负责申购、使用管理、危化废弃物处置。

第三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统一领导,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各团队危化品专管员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储存

第四条  危化品按学校规定进行购置,任何科研团队及平台和个人不得私自购置危险化学品。申购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计划,详细注明品种、数量、规格及用途说明,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申购。

第五条  危化品按要求须专柜存储,专柜需带双锁,防腐防火,对存放物进行明确标示。药品分类存放,固体与液体分开存放;对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做到专人专柜保管。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责任人须对使用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使用台账,及时完整领用记录、回收情况,做到危化品定点使用。领用人须有危化品使用危险应急措施(常识),当日当次实验结束,剩余药品归入专柜存放,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用于食品、药品以及非实验室。

第七条  各科研团队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毒等措施,控制危害源,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凡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报告学院领导。

第四章 废弃物处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要根据种类分别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无毒无害处理,避免污染环境。各使用团队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在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对使用、保管、处置废弃物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奖惩办法均按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学院分管领导实行督查通报制度,每学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督查不少于两次,日常工作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进行巡查,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进行学院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参照《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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