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农业大学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环境与生态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下设的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等基层教学组织(以下简称“基层教学组织”),其职能包括专业建设、课程教学、实践育人、教学研究与教师发展等。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按需设置,原则上以专业(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生态学等)、核心课程群或实验实践教学平台为单位设立,名称统一为“XX教学基层组织” “XX实验教学中心”。
第四条 设置条件:每个组织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实验教学中心可放宽至3人,职称不作硬性要求);承担稳定教学任务,年均授课量不低于学院平均标准;具备开展教研活动的固定场所及设施。
第五条 鼓励跨学科设立虚拟教研室或教学团队,重点支持“环境-生态”交叉领域的创新性教学组织。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核心职责:专业建设:牵头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定期修订并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参与工程教育认证、一流专业申报及评估;课程与教材:建设省级以上一流课程,开发特色教材,推动课程思政案例库建设;实践教学:加强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管理;
教研活动:每两周开展1次教学基层组织活动,教学研讨,集体备课等。质量监控:落实听课评课制度,组织学生评教与教学反思。
第四章 负责人选聘与考核
第七条 负责人条件:主任需具有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博士学位以上学位,55岁以下;副主任需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及中级以上职称,45岁以下;优先选聘“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担任主任。
第八条 考核机制:学院每年对基层教学组织进行考核,重点评估教学任务完成度、教研成果(如发表教研论文、获奖教材)、学生满意度等;考核优秀者优先推荐校级评优,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重组。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九条 学院为每个基层教学组织提供专项经费用于教研活动、师资培训等。
第十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享受工作补贴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中予以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学校《办法》执行,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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