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助学金评选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奖励奋发向上、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学生,特设立助学金。
第二条 本助学金定名“环保助学金”。
第三条 助学基金由1996级环境工程专业杰出校友捐助成立。
第四条 本助学金由环保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二章 助学金
第五条 助学金奖励的对象为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助学金发放标准
一、助学金标准
金额:1000元,名额:10名。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3、英语和计算机通过规定级别;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由学院学工组通知、各毕业班向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报本班申请助学金人选,并附以下材料:
一、各类证明材料。
二、在校期间成绩单。
第三章 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委员会荣誉主任:肖新民
主任委员:金可元
副主任委员:段建南、吴峰、周清、铁柏清
办公室成员:
刘敏、林瑜、张妮、余展
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组,具体负责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助学基金及助学金的管理、使用,审议批准获奖者和颁发方案,调整发放助学金数额。
第十条 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修改章程,增补委员,宣传设立助学金的意义,总结助学金施行的经验,修改和完善发放的办法。
第十一条 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审查批准助学金工作。
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核助学金申报表,经委员会审定,并在公示合格后予以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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