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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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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省、教育部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凡列入学校“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三)学校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五)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和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等;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经费的审计;
(七)学校党政工作机构、教学辅助单位、教学业务单位以及校级学术、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学校人事编制、调配方案、年度进人计划、职称评定工作方案等;
(八)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新建与撤并、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增列,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的申报;
(九)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十)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一)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二)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产权变更等;
(十三)学校有形资产的出让、出租、产权变更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四)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校内单位及教职工年度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奖励和表彰的实施;
(十五)学校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学生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十六)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十七)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八)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聘(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工、团、教学辅助单位和教学业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勤服务集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人选推荐,校级领导人选推荐,上级和其他单位领导干部推荐;
(三)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市参事、侨联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教授委员会等学术、学科、咨询、督导等重要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免或推荐;
(五)学校全资企业负责人的聘免以及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推荐;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房屋修缮项目,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等;
(二)校内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和合作开发,校外土地、房屋征用、租赁等;
(三)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五)学校大型、重要活动的安排、接待等事项;
(六)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调动和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5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融资项目;
(二)受赠5万元及以上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方案;
(三)未列入预算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机动费用支出和超过合同约定范围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学校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
(五)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机制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会议的召集、主持与参与人员按照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集体决策会议。
第十条 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集体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之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学校规章,经过合法性、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论证。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在党委研究决定前应征求学校教授委员会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监察处的意见。
(一)重大事项提交集体会议决策前,相关单位或专项工作小组要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
(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重大学术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以及预算的调整、追加应先经学校财经小组讨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凡需集体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非会议形式替代;
(二)集体决策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三)因故不能出席集体决策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校长办公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
(五)集体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经请示书记、校长后,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六)集体研究决策事项时,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根据内容提交相应会议集体决策,具体安排见附件。
第十三条 表决方式:
(一)集体研究决策事项,要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三)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党委书记或校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复议。学校集体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第十五条 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一般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十九条 分工实施:
(一)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学校决定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由政府采购招标机构或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一)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将落实情况分别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汇报;
(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三)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及相关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纪委监察处按年度向湖南省教育纪工委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策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学校集体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及学校党委、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单位及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领导干部个人的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形式
类别 |
序号 |
集体决策事项内容 |
会议形式 |
重大决策事项 |
(一) |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
党委会 |
(二) |
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
党委会 |
(三) |
学校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
党委会 |
(四) |
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 |
党委会 |
(五) |
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和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等 |
党委会 |
(六) |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经费的审计 |
党委会 |
(七) |
学校党政工作机构、教学辅助单位、教学业务单位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学校人事编制、调配方案 |
党委会 |
校级学术、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年度进人计划,职称评定工作方案 |
党政联席会 |
(八) |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新建与撤并、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增列,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的申报 |
党政联席会或
校长办公会 |
(九) |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
党委会 |
(十) |
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
党委会 |
(十一) |
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
党委会 |
(十二) |
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产权变更等 |
党政联席会 |
(十三) |
学校有形资产的出让、出租、产权变更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
党政联席会 |
(十四) |
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校内单位及教职工年度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奖励和表彰的实施 |
党政联席会 |
(十五) |
学校党政干部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
党委会 |
学校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处分,学生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
校长办公会 |
(十六) |
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
党委会 |
(十七) |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
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 |
(十八) |
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
视具体情况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确定 |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
(一) |
学校党政、工、团、教学辅助单位和教学业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勤服务集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免 |
党委会 |
(二) |
校级后备干部人选推荐,校级领导人选推荐,上级和其他单位领导干部推荐 |
党委会 |
(三) |
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市参事、侨联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
党委会 |
(四) |
学校教授委员会等学术、学科、咨询、督导等重要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免或推荐 |
校长办公会 |
(五) |
学校全资企业负责人的聘免以及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推荐 |
校长办公会 |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
(一) |
基本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房屋修缮项目,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等 |
党政联席会或
校长办公会 |
(二) |
校内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和合作开发,校外土地、房屋征用、租赁等 |
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 |
(三) |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
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 |
(四) |
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
校长办公会 |
(五) |
学校大型、重要活动的安排、接待等事项 |
党政联席会或
校长办公会 |
|
(六) |
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
视具体情况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确定 |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
(一) |
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5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融资项目 |
党委会 |
(二) |
受赠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资金及物资的使用方案 |
党政联席会/党委会 |
(三) |
未列入预算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机动费用支出和超过合同约定范围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 |
党政联席会/党委会 |
(四) |
学校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 |
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 |
(五) |
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
视具体情况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