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试行)

时间: 2019/08/3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保证学院党委(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院(系)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教工委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学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除特殊原因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根据议题,可邀请非党委(党总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务秘书或专职组织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讨论审议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党建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研究学院干部任用和内设机构、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的选拔调整,并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学校党委决定。

(四)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讨论审批(审查)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五)定期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学术组织的引导和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研究维护学院稳定的有效措施。

(六)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把好学院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上的政治关。

(七)研究加强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加强学院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八)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和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沟通、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九条  凡提交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议题的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充分讨论,书记末位表态。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党委(党总支)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重大事项发生严重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学院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审定,与会议记录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讨论干部、人事、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近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告知其回避。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工作推进实施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报告,必要时要向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汇报,或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师生员工公开。

第十七条  对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作出修改决定。但在党委(党总支)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对因不遵守本制度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和重大损失的,将依纪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机关党委、离退休党委、图书馆党总支、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组织部负责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7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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