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时间: 2019/09/06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关于在全省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湘组发〔2016〕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强化党员管理,严肃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

(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立足教育,不搞不教而诛。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依据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广泛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坚持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党组织严格审查把关。

第三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鬼神,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三)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中缺乏执行力,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

(七)有其他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评定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对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核实确有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应评为不合格等次;不满意票高于50%的,应考虑评为不合格等次。对具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事实确凿、影响较坏的,即使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群众不满意票未超过50%,仍可由党支部委员会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

(一)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可以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

(二)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

(三)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六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二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

(二)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二级党组织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报组织部预审。

(三)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不到会也不提供申辩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

(四)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二级党组织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审批,报组织部备案;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由组织部备案。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二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二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七条  预备党员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学校党委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被界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按程序免去其所担任的党内职务;担任行政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应建议免去其担任的行政职务。

第九条  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要对受处置不合格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第十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5年后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入党。

第十一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与党纪处分相衔接。党员有第三条所列情形,违反党纪的要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对当年度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及时通报纪委。

第十二条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党组织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将其作为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组织部要从严履行指导职责,加强工作督导,抓好业务培训,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及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第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党员由于组织原因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调查处理被处置党员的意见和申诉,对把握不准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要加强后续教育帮助,主动了解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被处置党员成为党组织的对立面。

第十五条  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党员大会不能形成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由二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组织部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试行)》(湘农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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