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生态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2025/11/12   作者:   点击:

为贯彻落实《湖南农业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结合环境与生态学科特点及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办法》要求,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升环境科学与生态学领域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多元评价、动态反馈的原则,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野外实习等)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评价对象为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师。

第二章 评价组织与分工

第三条 成立院级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

组长:王华

成员:蒋健容、胡瑞芝、李有志、梁运姗、颜智勇、魏祥东、罗斯、胡湘粤

职责:统筹评价工作,审核评价结果,处理异议申诉。

第四条 各基层成立评价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同行评价、教学资源规范评价及教师帮扶整改工作。

第三章 评价实施与流程

第五条 评价维度及权重:学生评价(60%):通过学校评教系统完成,参评率低于70%的课程需由系级评价小组组织补评。开课单位评价(40%):同行评价(20%):系内教师互评,每学期覆盖100%授课教师。督导评价(10%):院督导组听评课,重点评价教学规范与创新性。教学资源规范评价(5%):检查大纲、课件、题库等资源建设情况。教师自评(5%):提交教学反思报告,突出课程“两性一度”达成情况。

第六条 分类评价指标调整:实验课/野外实习课:增加“实验设计科学性”“安全教育实效性”等指标(详见附件1)。

课程思政专项评价:单列“思政元素融入效果”定性评价,由院督导组专项评分。

第七条 时间节点:第2周:提交同行听评课计划。第10周:完成学生中期随堂评价(不计分,用于教学改进)。第16周:完成所有评价数据提交。第18周:公示评价结果并处理异议。

第四章 评价结果认定与应用

第八条 等级划定:优秀:得分≥90分且排名前20%,且无教学事故;不合格:得分<60分,或存在《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第九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教学奖项推荐依据。帮扶机制:综合评价后3%或连续两学期合格教师:由系主任牵头制定“一对一”帮扶计划,限期整改。

连续两学期不合格教师:暂停授课,参加校内外教学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复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经院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环境与生态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分类版)

教学资源规范评价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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